记录应包括对物质、非物质遗产的描述、绘图、照片、影像等资料。
第七条 工业遗产的普查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在城市改造、“退城进园”和农村“三集中”过程中发现符合规定标准的工业遗产,有关方面应及时向市文化、规划部门报告,依法予以保护。
第三章 认定与程序
第八条 评估以历史学、社会学、建筑学和科技、审美价值为准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确定为工业遗产:
(1)在相应时期内具有稀有性、唯一性和全国影响性等特点。
(2)同一时期内,企业在全国同行业内排序前五位或产量最多,质量最高,开办最早,品牌影响最大,工艺先进,商标、商号全国著名。
(3)企业布局或建筑结构完整,并具有时代和地域特色。
(4)与无锡著名民族工商实业家群体有关的民族工商业企业、名人故居及公益建筑等遗存。
第九条 工业遗产的认定应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1)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国有监管企业根据普查情况,汇编登记资料;
(2)建立专家咨询体系,由文化、规划、建设、历史、档案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估委员会,根据工业遗产认定的标准,提出评估意见;
(3)文化、规划、建设、档案等行政部门建立会商制度,根据专家意见,研究确定工业遗产目录;
(4)确定的工业遗产目录报市政府审核公布。工业遗产目录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街区的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5)列入目录的工业遗产按照文物保护单位评审标准,分别报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
第十条 工业遗产采取抢救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挖掘工业遗产的现实价值,既要注重与城市整体脉络相协调,又要注重再利用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