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工业遗产普查及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政发〔2007〕208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工业遗产普查及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无锡市工业遗产普查及认定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工业遗产普查和保护工作,实现我市“十一五”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总体目标,彰显城市文化特色和底蕴,传承前人创业精神,推动无锡工商名城和文化名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概念与对象
第一条 工业遗产是具有历史学、社会学、建筑学和科技、审美价值的工业文化遗存,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市工业遗产是最具地域特色和个性的历史文化资源,是无锡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的基础。
第二条 工业遗产内容分为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
物质遗产有厂房、仓库、码头、桥梁、故居及办公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有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具、生活用具、历史档案、商标徽章及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
非物质遗产有生产工艺流程、手工技能、原料配方、商号等相关的工业文化形态。
第二章 普查与登记
第三条 普查要制定普查计划,制作登记表格,绘制调查地图。
第四条 工业遗产普查重点为:
(1)解放前民族工商业企业、名人故居及公益建筑等遗存;
(2)解放后50年代的工商业企业;
(3)改革开放期间的乡镇企业。
第五条 工业遗产普查和保护过程中要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发动群众,引导和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工业遗产普查,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工业遗产普查、认定、信息传播、研究成果和保护利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六条 要将普查到的工业遗产完备的外观特征和遗址情况进行梳理并登记、建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