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锡政发〔2007〕22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6〕13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救助工作,努力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的比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25%的比例,综合确定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江阴市、宜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市(县)每年度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完善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对城乡家庭生活困难但未纳入低保的大病患者、重度无业残疾人、遭遇突发灾害等困难人员,实施临时生活救助。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由市、市(县)区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福利彩票地方留成公益金按一定比例安排以及接受社会捐赠等办法筹措。各级财政要随着当地经济的发展状况,不断加大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筹措力度。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三、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将城乡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统筹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予以资助。要完善慈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等惠民医疗,提供低价优惠服务,提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对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仍无法解决其困难的低保对象和患大病群众,要通过专项救助等途径实施再救助。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医疗救助资金的投入。
四、加大困难群众的救助力度。从2007年7月1日起,将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1.5倍以内,没有收入来源的重度残疾人、3种特殊病种患者(尿毒症需要血透的、恶性肿瘤经手术后需要放疗化疗在2年内的、进行器官移植后服抗排斥药的)、白血病患者、艾滋病患者本人纳入低保范围,并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对低保对象中的归侨,本人在执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上述对象所需保障经费在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