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职责分工
(一)市经贸委牵头制定“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方案,检查、督促工作计划的落实,会同市财政局、工商局、国土局、交通局、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金融部门等单位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负责向省经贸委上报我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任务,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对配送中心和“农家店”进行验收。
(二)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国家、省级、市级配套补助资金,及时将补助资金发放到承办企业。
(三)市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局、烟草专卖局、国土局、建设局负责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和措施,加强监管,规范“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的经营行为。
(四)市经贸委、供销社、邮政局负责组织本系统、本行业企业积极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
五、配套政策
(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除国家和省上补助外,2007年市财政安排配套补助资金50万元,各县(市、区)也要相应安排配套资金。
(二)为企业注册登记提供方便。工商部门为涉农企业提供企业注册登记法律法规咨询服务,为承办企业提供无偿登记代理服务,并建立直接挂钩联系和跟踪服务机制。对龙头企业在乡(镇)、村的直营店,可由县(市、区)工商局统一办理注册登记和企业年检。对乡(镇)、村新开办的“农家店”办理注册登记免收登记费,第一年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第二年减半征收。对边远农村的连锁分店和企业实行现场验照。加盟店与承办企业签订加盟连锁合同,到当地工商所办理备案登记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予以办理。
(三)支持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对承办企业及其“农家店”申请经营烟草、书刊、化肥、农药、种子、邮政和电信代办等经营业务,各有关行政许可部门依法予以支持。允许承办企业及其“农家店”申请经营药品(乙类非处方药),其经营的药品可委托当地药品批发或连锁企业配送。
(四)落实税收征管政策。对营业额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农家店”,如无证据核实其计税所得的,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支持承办企业开展农产品经营。承办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本市内购进农产品,可按企业出具的收购发票,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抵扣;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农产品的,鼓励其取得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五)依法保障承办企业合理用地。各县(市、区)政府对承办企业建设物流配送中心用地,可按仓储用地政策,实行协议出让。各地为实施城市城镇规划对承办企业原有商业或仓储业设施进行拆迁,应严格按拆迁法规规定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