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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通知

  (二)完善服务功能。“农家店”要适应农村生产、生活、文化需求的变化趋势,针对不同消费能力、消费习俗,充实扩大经营品种和经营规模,有的放矢地增加配套服务项目,并提供安装、维修等售后服务。扶持发展专业产销协会和农村经纪人,完善推广村会协作搞活农产品产销的做法,增加农产品收购服务功能,为农民提供服务,减少生产的盲目性。
  (三)建立信息体系。积极参与商务部“新农村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工程建设,在县、乡、村三级建立商务信息服务站点,设立村级流通信息员,为农民查询和发布农产品流通信息服务。
  (四)提高商品质量。承办企业应不断提高对“农家店”的统一配送率,指导“农家店”对统一配送之外进货的商品建立规范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农家店”要杜绝销售来路不明和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商品。
  (五)规范农村市场。要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努力创造有利于农村消费的环境条件。积极引导农民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改变农民的消费倾向和消费方式。
  (六)加强管理工作
  1.建立工作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本地“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领导,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挂帅的组织协调机构,制定建设规划和相应的工作方案,明确乡(镇)政府和各部门工作责任。
  2.保证建设质量。各县(市、区)经贸部门要全面了解承办企业的经营、诚信、实力等情况,对承办的龙头企业加强指导,督促其按照商务部颁发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建设农村网点。
  3.做好检查监督。各县(市、区)经贸部门牵头适时组织对承办企业所建“农家店”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条件的要上报市经贸委,由市经贸委报请省经贸委取消其承办资格。
  4.加强验收工作。根据商务部“坚持由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验收,不得违规下放验收权限”的要求,由市经贸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成立验收小组,严格按标准进行实地核查验收。在市验收组验收之前,各县(市、区)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验,做好有关资料准备工作。对经营面积、商品种类、配送率达不到标准,未实行明码标价、开架售货或计量器具不准确等情况,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判定为合格项目。
  5.健全统计报告制度。各县(市、区)经贸部门要及时通过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填报有关情况,并督促承办企业按规定填报有关数据。
  6.强化舆论宣传。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宣传“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先进典型及取得的成效,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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