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级预算单位:
  根据《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和《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了做好2008年度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申报和专项评审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申报2008年度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的范围包括:(1)本年度信息系统新建项目和升级改造项目;(2) 本年度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项目;(3)以往年度已经市信息委项目评审并同意实施,且市财政局已安排预算并纳入分年度滚动管理,本年度需在部门预算中继续安排实施的跨年度项目;(4)以往年度已经市信息委项目评审并同意实施,但市财政局未安排预算,本年度需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实施的项目。
  二、申报程序
  (一)各预算单位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以及《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及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的具体要求,结合业务需求的实际情况,在认真做好初步论证和前期准备的基础上,通过市信息委、市财政局联合开发的《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申报软件》(以下简称《申报软件》)录入申报信息,形成申报书报预算主管部门初审。
  (二)预算主管部门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申报书进行初审,将相关内容录入《申报软件》,并按轻重缓急对项目进行排序,形成本部门的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申报书,连同申报函一并报市信息委。
  (三)市信息委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对申报的项目组织专项评审。
  (四)市信息委根据评审结果,编制信息化项目年度预算安排计划,报市财政局,并抄送有关预算主管部门。
  三、申报材料
  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申报函、电子版和纸质版申报书。
  (一)电子版和纸质版申报书的相关内容须与申报函保持一致。
  (二)对信息系统新建项目和升级改造项目,应当提供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规划、法规等有关材料;
  (三)对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项目,应当提供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运行维护外包合同、验收报告、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