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关于试行大中型工业企业联网直报并轨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统计局,联网直报企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试行大中型工业企业联网直报并轨工作的通知》(国统办字〔2007〕6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6月“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B202表)月报起,试行大中型工业企业联网直报报送时间并轨,即大中型工业企业的工业报表在联网直报系统中的上报时间与地方的报送时间保持一致。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各企业按照现行月报规定的上报时间,在联网直报系统中报送“工业企业生产、销售总值”(B201表)月报、“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B202表)月报和“主要工业产品产、销、存及订货情况”(B203表)月报。
在大中型企业联网直报试行并轨期间,由于缩短了报送时间,网络、系统的压力会加大,各企业应高度重视该项工作,积极配合,按时填报,并保证数据质量,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二)各区、县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强化对联网直报企业的组织、督促和指导,以保证并轨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今年新增的能源季报联网直报报表,报送时间暂不并轨。
二、报表说明
由于本市《工业统计报表制度》中的报表表名、报表设置、格式和指标与国家统计局工业企业联网直报系统中的报表略有差异,现特作以下说明:
1、根据本市《工业统计报表制度》,在国家统计局工业企业联网直报系统中试行并轨的工业报表有(见表1):
各企业按照对照表在国家联网直报系统中填报相应报表。
2、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中的报表仍需填报去年数。
3、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中的“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产品产量)”表与市局的“主要工业产品产、销、存及订货情况”表的产品目录略有差异,请企业在填报“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产品产量)”月报时按照国家目录进行调整。
三、上报时间
各区、县可在本市《工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确定企业在联网直报系统中的报送时间,各企业必须按照各区(县)规定的时间报送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