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的管理。
1.继续加强医疗机构院内感染控制、消毒和安全医疗服务管理,杜绝艾滋病医源性传播。加强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临床使用和使用后处理的监督管理。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行为。
2.加强血站、单采血浆站的监管,坚决取缔、打击非法采供血液或原料血浆活动。加强对血站、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规范化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逐步实施血液集中检测,对所有临床用血进行艾滋病检测。要积极推进单采血浆站GMP(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新开设的单采血浆站必须符合GMP标准。要加强对血液和血液制品、艾滋病诊断试剂的质量控制,逐步建立原料血浆投料前“检疫期”制度;血液制品生产必须采取有效的病毒去除或灭活措施,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3.加强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要将科学用血纳入医师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内容,建立、完善临床科学用血评价体系和监督处罚制度,严肃查处医疗卫生机构非法自采和自供临床用血。
(七)加强国际、国内合作,优化防治资源。
充分利用、整合现有的国际国内合作项目,强化管理,加强技术合作,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提高我市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水平。通过国际、国内合作,加速开展与艾滋病防治对策相关的流行病学、社会学、行为学和卫生经济学等方面的研究,提高监测、预警和干预能力,注重艾滋病预防控制战略和策略的研究,提高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效果,推动全市艾滋病防治工作不断深入发展。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健全管理机制。
将艾滋病防治规划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具体的艾滋病防治目标,明确责任和任务,实施目标考核管理。所有区(县)要成立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并设立办公室,配置专职工作人员。区(县)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每季度要向上级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当、“四免一关怀”政策不落实的,要严肃问责;对隐瞒疫情、玩忽职守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健全政策和法制保障,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和工作规范。
认真贯彻落实《
艾滋病防治条例》,制定或完善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措施,依法按政策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要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的消毒、临床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器官移植等医疗活动的管理规定和工作规范,严防艾滋病医源性传播。
(三)加强机构和能力建设。
建立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应建立跨部门、多学科的艾滋病专家咨询组织,居委会、村委会要确定预防艾滋病专职或兼职人员,开展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参与防治干预工作。努力改善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
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要组织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开展巡回宣讲,要将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策略纳入市、区(县)党校、行政学院和团校的培训课程,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各有关部门要对相关工作人员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有关政策与评价方法的培训,提高政策制定与评价水平。医疗卫生行业及有关行业组织应开展全员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对从事艾滋病性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等方面的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专业培训,对存在职业暴露风险的人员进行艾滋病自我防护培训和上岗考核,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纳入所有高等院校教育和继续教育内容。要探索建立输血风险和艾滋病职业意外感染保险机制。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预防艾滋病医源性感染。
各区(县)、有关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要求,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切实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加强考试考核,保证培训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