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健全实验室质量控制、检测能力验证和质量考核体系。我市将按照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进行配置,并建立健全职业暴露预防和处理制度;健全质量控制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和年度考核;建立艾滋病确认实验室能力验证电子化回报系统。
5.建立部门间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加强信息的整合和利用。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多部门间的艾滋病监测检测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定期汇总分析艾滋病疫情监测信息,及时上报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四)提高艾滋病医疗服务质量,全面落实艾滋病治疗措施,开展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的关怀救助。
1.规范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提高可及性。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认真执行艾滋病诊疗技术规范,制定药品管理和治疗信息管理规范,统筹安排卫生技术人员、经费和设备资源,按规定对相关人员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市、区(县)根据需要指定艾滋病收治定点医院。所有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所患的其他疾病进行治疗。各级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应有经过培训的医护人员负责门诊和家庭病床的医疗救治工作。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治疗、随访、督导服药、心理支持、转诊服务等各项工作的管理。要创造条件保证被监管人员的治疗需求,为流动人口提供必要的初筛检测和基本医疗服务。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投入,建立对城镇贫困人口和农牧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社会救助体系,完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就医管理、费用支付办法,切实保障合理医疗需求,控制费用支出。
2.开展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实验室检测和耐药监测。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接受抗病毒治疗人员进行辅助性T淋巴细胞检测,必要时开展病毒载量等相关检测,并根据自治区统一安排开展艾滋病病毒耐药性监测和新发感染人群耐药艾滋病病毒毒株监测,为科学指导治疗和评价抗病毒治疗效果,调整治疗方案、制定应对措施提供依据。
3.加强机会性感染的预防和治疗,积极开展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防治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各类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的医疗救治政策,积极开展有效预防和治疗工作,对农牧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要建立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的合作机制,开展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监测,对所有已知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提高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诊断水平,加强预防、转诊、治疗和关怀工作。对发现的结核病病人,要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及时治疗。
4.开展艾滋病致孤儿童和孤老的救助安置工作。建立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未成年子女和老人登记、上报和随访制度,落实孤儿安置和免费入学的政策措施。要将生活困难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和孤老、孤儿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按规定予以救助和妥善安置。
5.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艾滋病预防、救助工作。积极发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人的作用,帮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开展生产自救,参加艾滋病关怀护理和救助工作,并对参加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提供培训和支持。
6.机会性感染治疗、抗病毒治疗、艾滋病致孤儿童和家属的救助安置工作等具体管理方法参见《乌鲁木齐市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实施方案(试行)》。
(五)加强性病防治管理。
1.建立健全性病监测网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合理设置性病监测点,加强性病疫情监测和性病患病率等相关流行病学调查。要加强性病检测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开展耐药监测,指导临床用药。
2.规范性病诊疗服务。加大性病诊疗市场整顿力度,规范性病诊疗和咨询服务。开展性病诊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健康教育,将推广安全套作为性病门诊规范化服务内容,配合开展高危行为干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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