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被监管人员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建档工作由自治区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安排。
(五)各区(县)卫生局于每年5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将本地区需接受艾滋病抗机会性感染药物治疗的病人数、药品费及实际发生额上报市卫生局,经市卫生局审核后及时上报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自治区卫生厅。
(六)市、区(县)政府应按确诊的艾滋病病人数、确定的补助标准和工作进度,及时拨付病人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物(检查)和抗病毒治疗的相关检查(不包括CD4T淋巴细胞或病毒载量检测)的补助经费。
(七)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每年年底以前,根据本地艾滋病流行及发病情况测算本地区(包括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被监管场所)下一年需要进行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病人数,以确定所需药品和试剂的种类和数量,制定出本地区的年度药品和试剂分配使用计划,并逐级审核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将本市药品和试剂使用计划上报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监督与考核
(一)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市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司法局,每年对艾滋病防治“四免一关怀”政策的落实、工作开展情况和经费的拨付、使用情况定期监督检查。
(二)市卫生局负责对全市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物的分发、管理、使用,以及对抗病毒治疗与机会性感染治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估。
(三)各区(县)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本辖区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及机会性感染治疗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加强对病人服药依从性的监督,防止药品的浪费和流失,严格杜绝向符合免费抗病毒治疗对象收取抗病毒药品费,防止药品断档等情况发生。对工作责任心不强而造成药品浪费或流失,或虚报、冒领治疗药品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附件2:
乌鲁木齐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
(2006-2010年)
为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实施综合治理,遏制艾滋病的流行和蔓延,减轻艾滋病对我市各族人民健康及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危害,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 (2006-2010年)》(以下简称《国家五年行动计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 (2006-2010年)》(以下简称《新疆五年行动计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乌鲁木齐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乌市五年行动计划》)。
一、背景
我市自1995年发现首例滋病感染者以来,截止到2006年12月底,全市累计报告艾滋病病例6936例。感染者主要集中在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分别占我市累计报告感染人数的39.92%、24.38%和15.30%。2006年艾滋病筛查报告新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达2051例,是历年来报病数最多的一年。感染者主要分布于城市静脉吸毒人群,目前正向一般人群蔓延。感染者中少数民族居多,以青壮年为主,并开始集中发病和死亡。
乌鲁木齐市市委和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 1998年,我市成立了艾滋病预防控制领导小组。2004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市艾滋病预防控制领导小组基础上成立了由常务副市长任主任、各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加强了政府对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领导,为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实施原则
(一)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