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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实施方案(试行)和乌鲁木齐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通知

  6.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应当给予生活救助;
  7.各区(县)及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提供就业技能培训、进行就业指导;
  8.监狱、劳教场所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犯人、劳教人员的抗病毒治疗和抗机会性感染治疗按照国家“四免一关怀”有关政策执行。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要制定相关方案,保证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基本治疗需求。
  三、实施措施
  (一)各区(县)根据需要指定艾滋病定点收治医院(门诊)、抗病毒治疗点。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所患的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二)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必须建立自愿咨询检测(VCT)门诊,开展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
  (三)有助产技术的医疗机构对住院分娩的孕产妇要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HIV)检测服务,免费开展艾滋病咨询,对初筛阳性的孕产妇免费提供抗体确认检测;对不愿意终止妊娠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实行免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治疗,对其婴儿免费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四)市、区(县)疾控部门负责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抗病毒治疗和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的信息。
  (五)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负责确定艾滋病抗病毒定点治疗医院、社区跟踪治疗和随访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成立市、区(县)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技术指导小组,由卫生行政部门分管领导兼任组长,成员包括艾滋病临床治疗、护理和流行病方面的专业人员。
  抗病毒治疗技术指导小组负责制定副反应的处理原则,确定和调整艾滋病病人的治疗方案;开展对社区和乡村医生的技术培训,定期下基层进行巡回技术指导,为病人提供抗病毒治疗前后的咨询服务。建立和完善抗病毒治疗网络,实施抗病毒治疗及抗机会性感染治疗工作。
  (六)加强艾滋病病人的治疗管理工作。对没有出现机会性感染的轻症病人的抗病毒治疗,采取以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的家庭随访治疗模式;伴有机会性感染的重症病人需入住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待病情缓解后再转诊抗病毒治疗点进行家庭随访治疗。工作人员在发放药品时要详细询问病人服药后的副反应情况,并做好记录。对因故退出的治疗者,必须与病人及家属签订“退出治疗协议书”。在治疗过程中,负责治疗的各区(县)抗病毒治疗点必须与病人保持联系(特别是在病人服药后l-2个月内),要定期派人到病人家中进行随访,以便及时发现、处理各种副反应并进行疗效评估。
  (七)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的相关检查费用(不包括CD4细胞检测和病毒载量检测)和抗机会性感染的治疗药品、检查费用补助标准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财政对经济困难地区和疫情严重地区的上述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定点医院接受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经济困难艾滋病病人及农牧区病人,其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及抗机会性感染药物治疗费用超出当地补助标准的,由市财政予以解决。
  (八)在推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要保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患者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其他患者一样,平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公平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得排斥和歧视。
  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完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就医管理、费用支付办法,切实保障其合理医疗需求,控制费用支出。
  (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保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患者及其感染者能获得有效的抗病毒治疗。
  (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患者抗病毒药物治疗费用应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切实减轻这部分人群的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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