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6日)修改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设施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07]161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设施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7年6月5日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八日
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设施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首府,根据《
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的道路、建筑物、公共设施、户外广告、商业牌匾、相关部门各种标志物、牌的维护、维修、清洗、粉刷、油饰等各项管理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公共设施设备实行业主负责制,由设施设备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负责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和保洁工作。各级市政、公安、交通、电业、电信、邮政、燃气、林业、民政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各区(县)共同搞好城市公共设施的管理、维修,经常巡视检查,并做好定期清洗、粉刷、油饰等清洁工作。
第四条 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公园、游园、街旁绿地、广场)等的景观灯、城市照明设施、公共路灯、路灯杆线及其附属设施由市市政市容局、市林业(园林)局定期巡视检查,保持设施的清洁、完好和正常运行,并对其进行清洗、粉刷、油饰。
第五条 城市道路上的各类供水、排水、管线的检查井及井盖,由各管线产权单位对所属设施进行维护、维修和管理。??
第六条 城市道路立交桥、高架桥、隧道、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设施由市市政市容局对所属设施进行维护、维修、清洗、粉刷、油饰;其它铁路桥、高速路立交桥由市市政市容局协调铁路部门及自治区交通管理局对所属设施进行维护、维修、清洗、粉刷、油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