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大发改收费字[2006]430号)


市交通局,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辽价函[2006]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属市本级非税收入,由市公路管理处及其所属机构负责征收。

  二、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入应按月、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收费单位须按规定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市财政局办理《票据准购簿》,领购辽宁省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后方可收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