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财非[2006]376号)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教育局、监察局、纠风办,省政府有关厅委: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4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22号)规定,现就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辽政发[2006]22号;文件规定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杂费免除对象和范围,除保留中小学住宿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取消。具体项目包括:
(一)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
(二)借读费;
(三)初中升学考试费;
(四)初中升学体育加试费。
二、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收支管理
(一)严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对保留的中小学住宿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对象、范围、标准收取。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各项政策,一律不得设立面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就学的,要实行与当地城市居民子女同等的待遇,统一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收取借读费、择校费和转学费,更不得强制农民工捐资助学或向农民工摊派其他费用。
(二)规范管理服务性收费。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辽政发[2006]22号文件规定的免除学杂费对象和范围内,不得收取课后看护费、校服费、热饭盒费、体检费、大病防治费、电影(戏剧)费、军训及其它教学实践活动的交通、食宿费等。班费由班级收取,从低掌握,收支情况要定期向学生及学生家长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