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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石油天然气管道占压物拆迁(清除)工作的通告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石油天然气管道占压物拆迁(清除)工作的通告
(乌政通[2007]11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13号)相关规定和国家部际联席会议关于管道违章占压物限期清除的督办要求,现就石油天然气管道占压物清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乌鲁木齐市米东新区、新市区、头屯河区域范围内王-化输油气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的所有占压物(包括房屋、根深植物),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40天内,自行拆除(移植),逾期不拆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二、对2003年以前(含2003年)所建(种植)位于石油天然气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的占压物(包括房屋、根深植物),由米东新区、新市区、头屯河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贴。自2003年全国开展石油天然气管道专项整治以后所建的房屋、种植的根深植物,按照国务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规定,一律不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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