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辽宁省居民用电价格的通知
(大发改价格字[2006]424号)
大连电业局、市农电局,各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现将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辽宁省居民用电价格的通知》 (辽价发[2006]10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鉴于我市居民生活用电目前实行每两个月抄一次表、交费的情况,决定对9月15日(不含当日)以前抄表的,其抄见电量执行原价;10月15日前抄表的,对其抄见电量一半执行新价、一半执行原价;10月15日(含当日)以后抄表的,其抄见电量一律执行新价。对于一个月抄一次表、交费的,从9月1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