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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驻金融单位保安和运钞车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驻金融单位保安和运钞车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大发改收费字[2006]600号)


大连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商请调整驻金融单位保安和运钞车服务费标准的函》收悉。鉴于社会平均工资、保安运输服务成本的增加,经研究,同意驻金融单位保安服务费按每人每月不超过1800元,运钞车服务费按每台车每年不超过27万元的标准由保安服务总公司与金融单位协商确定。本批复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接文后,请到市发改委办理《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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