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6]68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收费项目和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的函》(辽教函[2006]099号)收悉。你厅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需要,申请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变更准考证费项目变更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费项目,业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收费问题的复函》(辽财非函[2006)141号)批准。经研究,现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收费标准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变更准考证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3]56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容量不少于2K)每证15元。
该收费标准包含准考证工本费、核对考籍档案、录入信息、指纹采集等全部费用。
二、你厅有关单位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变更手续,并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文件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