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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转移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转移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6]67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设立和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转移费项目和标准的函》(辽教函[2006]09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厅继续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转移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3]55号),有效期至2008年4月30日。届时如需继续执行本标准,由你厅在到期前三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

  你厅有关单位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变更手续,并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文件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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