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组织补贴机具供应及服务。(12分)
尊重农民意愿,在省公布的补贴目录中让农民自主购机,不向农民指定农机品牌和经销商;加强购机者与中标单位的协调联系,督促供货方及时提供合格机具,搞好售后服务,为购机者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帮助农民排忧解难。
第八条 健全购机补贴档案。(8分)
建立健全购机申请表、购机合同档案台账和农机购置补贴电子档案。
第九条 做好总结及信息报送。(8分)
按时报送本地区的农机补贴工作半年和全年总结;按时上报中央、省级财政补贴机具的电子数据;按时报送准确无误的补贴进度表。
第十条 认真查处,严肃追究违反购机补贴政策行为。
对发现或经举报查实,存在向农民多收费、暗箱操作、虚报冒领补贴资金、转手倒卖补贴机具及商业贿赂等违反购机补贴政策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取消下一年度所辖区域的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并相应扣减有关农机新技术、新机具推广培训费用和该项工作补贴经费,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考核方法和要求。
采取查阅文件、检查购机补贴档案、检查跟踪记录、实地走访购机农民及与有关补贴机具中标企业调查了解等形式进行检查、考核、评分。(详见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工作考核表)
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工作考核结果将作为省局对各市目标管理考核的依据之一。对严格按规范操作、管理落实到位的市县,省局在安排该项工作补贴经费时适当给予激励。
第十二条 考核程序。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考核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具体程序为: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自评后报市农机主管部门;市农机主管部门对所属县(市、区)农机补贴工作考核并将结果报省农机局;省农机局在各地考核的基础上,组织抽查。
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工作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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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 县局 │ 市局 │
│ │ │ │ │ 自评分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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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加强组织领│ 10 │未明确领导分工扣2分;未建立工作机构和细化 │ │ │
│ │导,落实补│ │工作责任扣1-3分;未制定具体补贴工作实施计 │ │ │
│ │贴工作责任│ │划扣3分;未建立考核机制扣2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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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加强补贴政│ 10 │未公布热线电话扣2分; │ │ │
│ │策宣传,接│ │因工作不认真、受理咨询和投诉不及时、不公正│ │ │
│ │受咨询和处│ │等造成上访或群访事件扣10分。 │ │ │
│ │ 理投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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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按规定程序│ 10 │未使农民得到平等申请购机权利扣5分;未按程 │ │ │
│ │ 操作 │ │序操作扣5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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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做好购机补│ 10 │未公示优选条件扣4分,对受益者未在所在乡或 │ │ │
│ │贴条件和受│ │村张榜公示扣6分。 │ │ │
│ │ 益者公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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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严格购机补│ 15 │未按省下达指标执行2分;未与购机申请者面对 │ │ │
│ │贴合同管理│ │面审查相关材料并签订合同扣6分;合同填写的 │ │ │
│ │ │ │内容不准确、完整扣1-3分;县农机部门对集中 │ │ │
│ │ │ │购机合同不能及时交付中标供应商扣2分;县农 │ │ │
│ │ │ │机部门对省级财政报账材料中的本县购机资料不│ │ │
│ │ │ │能及时审核确认扣2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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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加强补贴机│ 17 │对已签订的购机补贴合同没有跟踪核实和登记汇│ │ │
│ │具跟踪管理│ │总记录扣3-5分; │ │ │
│ │ │ │发现并经查实有虚报冒领补贴资金及转手倒卖补│ │ │
│ │ │ │贴机具的行为扣10-12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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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组织补贴机│ 12 │不让农民自主购机,强行向农民指定农机品牌和│ │ │
│ │具供应及服│ │经销商扣6分;不能及时协调供货方及时提供合 │ │ │
│ │ 务 │ │格机具,搞好售后服务扣1-3分,不能为购机者 │ │ │
│ │ │ │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扣1-3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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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健全购机补│ 8 │购机申请、购机合同档案台账、农机购置补贴电│ │ │
│ │ 贴档案 │ │子档案未建立扣5分,不健全扣1-3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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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做好总结及│ 8 │未按时报送半年和全年总结扣1-3分;未按时上 │ │ │
│ │ 信息报送 │ │报中央、省级财政补贴机具的电子数据扣3分; │ │ │
│ │ │ │未按时报送补贴进度表扣2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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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计 │1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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