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发[2007]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六月七日
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保障本市广大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权益,妥善解决城镇居民中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的医疗保障问题,按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
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和市委九届十二次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意见》提出的“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体系”要求,现就建立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建立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应坚持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个人参保缴费、政府适当补助、互助共济、多方筹资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确保基金合理支出的原则;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的原则;坚持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原则;坚持统筹安排,促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共同发展的原则。
二、参保范围
(一)凡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年满60周岁的居民,应当参加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
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参加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