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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管办关于开展乙级和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建管办关于开展乙级和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工作的通知
(沪建建管[2007]05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154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2007]015号),本市将开展乙级和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根据《认定办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资格延续申请。

  凡取得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颁发的乙级或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截止到2007年6月30日的企业,应按照有关法规和本通知的要求办理资格延续申请。

  二、资格延续申请的程序及要求

  申请资格延续的企业应填写《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登陆“上海市建筑建材业www.ciac.sh.cn”网站完成网上申请,并打印带条形码的申请表),按照《认定办法》的有关要求向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提供书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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