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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转发农业部《关于做好2007年<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发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转发农业部《关于做好2007年<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发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07年4月23日 苏农机管〔2007〕6号)


各市农机局:

  近日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下发了《关于做好2007年〈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发放工作的通知》(农机管[2007]6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发放条件和管理制度。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把好《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发放关,严格《作业证》发放程序,先登记,再发证。机手申领《作业证》时,要认真填写《作业证申领登记表》。对于没有明确作业地点、盲目流动的机具,暂不发放《作业证》,待明确作业地点和可信的作业合同后,再发放《作业证》。要优先为农机专业服务组织和跨区作业队发放《作业证》。严禁异地发证,严禁发放“空白证”。《作业证》严禁涂改、转借、伪造和倒卖,违者将严肃查处。申领《作业证》的联合收割机必须经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注册登记,领取号牌和行驶证,并经年度检验合格,参加有组织的跨区作业。插秧机主凭拓印的插秧机“机器号”领取《作业证》。《作业证》发放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在跨区作业证背面加盖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印章。对跨区作业证发放情况要按省局统一要求的格式建立《作业证》发放台帐和数据库,便于查询和确认。要将《作业证》发放记录存档,通过“跨区作业服务直通车”逐级上报,并作为各地明年《作业证》需求量的重要依据。

  二、规范农机跨区作业服务收费。《作业证》是联合收割机和插秧机享受跨区作业有关优惠政策和服务的凭证。《作业证》要免费发放到机手,严禁收费、搭车收费、变相收费,违者要严肃处理并给予通报批评。各种农机服务中介组织向农机手收取的服务费、中介费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农机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农机跨区作业服务收费的通知》(苏价农(1999)179号)或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坚决制止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或借机向机手乱收费、乱罚款等现象。收费时要当场向机手出具合法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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