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
(大建委发[2006]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和《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精神,保证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提高投资效益,促进行业诚信经营,加强廉政建设,预防职务犯罪,经与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及检察院研究决定,现就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招标方式、监管权限及招标人自行招标管理
1、严格招标方式和交易场所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凡符合《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
七条规定的工程项目必须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并严格控制招标人指定或限定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规避招标行为。根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4号令)有关规定,一次发包专业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劳务作业30万元以上的分包活动,应当进行招标并将分包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须建立评标监控系统,有可靠的隔离措施,隔断评委与外界,尤其是与投标人的联系。
2、严格监管权限管理。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工程项目、国家和省财力在我市投融资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及市内四区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由市级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应在大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县、区工程项目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工程所在地县级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应在具备条件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3、严格招标人自行招标管理。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向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证明其具备以下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有法人资格或者项目法人资格;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即招标人应当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且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材料后,对照标准及时进行核查,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或者在备案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且要求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二、严格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
1、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通过招标文件备案、业主满意度评价、跟踪反馈等措施建立起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使用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会同市工商局统一印制的《招标代理合同标准文本》,并及时报辖区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上下浮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取费标准的20%。对招标代理机构转借资质、超资质代理、恶意降低代理取费标准、在场外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无视串标和围标行为或者参与串标和围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计入不良记录。
2、严格执行招标代理项目月报制度。每月10日前,招标代理机构应向市建委招投标管理部门报送上一个月所代理的项目月报表,并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开标记录表、中标通知书的复印件及业主评价意见。对于开标后超过一个月仍未上报月报表的,不再受理,年审时不认可逾期申报的业绩证明材料,情节严重的计入不良记录。
3、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实行持证上岗管理。省、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联合组织相关从业人员培训、考试及发证工作。凡未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无证人员办理招标代理业务的,相关部门不予认可。对于聘用无证人员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代理机构,计入不良记录。
4、鼓励竞争择优。依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46号)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推行采用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招标代理、工程咨询等投资服务中介机构。
三、严格招标文件备案管理、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1、严格招标文件备案管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售前三天,招标人须向相应的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对于政府投融资项目,须依据《大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审核工作实施细则》(大财建[2006]30号)进行审核。各县、区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融资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须同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备案中发现问题较多的招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编制单位、编制人、审核人计入不良记录。招标文件备案表详见附件1。
2、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推荐使用市建委招投标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范本》、《监理招标文件范本》等示范文本,但招标文件编制人应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对示范文本中与现行法规不相衔接的条款及时进行调整。要引导投标单位诚信经营、合理报价,施工企业不得低于企业成本价报价,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取费率原则上不得低于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取费标准;鼓励技术创新、人才培养、新技术应用;有效防治黑白合同、实施工程担保、保证合同全面履行;强化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认真贯彻《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有关规定,保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不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费用总额的90%。
3、严格防治黑白合同。在招标文件备案时,要求在协议书合同双方签署页加入下列条款,并记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双方确认,本协议书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也不存在且也不会签订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四、严格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行为
1、加强评标专家培训及持证上岗管理。评标专家应经过系统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招标人组织评标时,应要求评标专家携带并出示《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凡未取得《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被聘为评标专家。加强评标专家继续教育培训管理,评标专家每年须参加不少于16学时的集中继续教育。
2、加强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实行评标专家准入和清出动态管理。每次评标活动结束后,由评标监督部门对各评标专家的业务能力、工作态度、职业道德、考勤情况等方面进行测评,并计入专家诚信档案。对测评为差的评标专家,首次进行告诫,第二次清出评标专家库;对一年内连续测评为优的评标专家,年底给予表彰奖励。评标专家评标行为测评表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