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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价监控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价监控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7〕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省政府《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绍政发〔2005〕49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全市住房价格上升幅度趋缓,但市场房价仍然处在高位运行。为切实稳定全市住房价格,制止住房价格不合理上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房地产价格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稳定房价
  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改善人民群众居住质量,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需要。稳定住房价格是各级各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住房价格不合理上涨既影响城镇居民住房条件的改善,又影响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甚至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和经济的宏观调控。为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让房地产企业充分了解当前国家对房地产价格调控的有关方针政策,坚决制止各种乱涨价行为,要把住房价格合法与非法、合理与不合理、常规与非常规的政策法规界定清楚,让房地产企业完全了解国家的宏观调控措施,使企业真正自觉支持调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抑制住房价格不合理上涨。
  二、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目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存在价格过高的问题,与调控房价有关的部门都要积极采取措施,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坚决落实好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住宅项目的审核,制定好政府有优惠政策的住房价格,满足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需求;国土部门要合理安排土地供应,严格把握住宅用地政策,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等部门制定年度房地产用地供应计划,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确保供地信息公开,同时报上级政府和国土部门备案;建设部门要合理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降低居民被动性住宅需求,加大经济适用房的供应规模;规划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把好住房布局、套型结构关,严格落实国务院规定的户型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比例达到70%的要求;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合同管理,规范房地产广告的诚信行为;建管部门要严格住宅工程的结构图纸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工程不予开工;新闻媒体对稳定住房价格要加强正面宣传,积极倡导理性的投资和购房行为。通过各部门的共同努力,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多层次保障体系,积极探索中低价位商品房(限价商品房)试点开发,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扩大廉租住房制度实施面,切实保障中低收入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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