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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绍兴市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实施意见

  4.职能分开。行业协会不具有任何行政职能。行政机关可结合脱钩工作,将应当由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移交给行业协会,将适宜行业协会行使的行业管理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
  (三)脱钩后的行业协会要按以下标准进行规范
  1.协会名称。协会名称应明确行政区划,反映业务范围,统一使用“行业协会”字样的后缀为名称。不得使用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取缔的社团名称或与已登记的社会团体相同的名称。
  2.会员组成。行业协会会员单位要基本达到本地区同业组织数量的20%以上或销售额达到同业销售额的50%以上。
  3.组织机构和负责人。行业协会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秘书处及分支(代表)机构等基本组织架构。行业协会理事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应为专职,也可由理事会向社会聘任。理事应全部来自企业和同行业的其他经济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由理事会聘用。
  4.管理制度。行业协会以其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章程应按照民政部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制订,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行业协会应依照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制度、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议事和选举制度、内设机构管理、财务管理、重大活动报告、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等内部规章,建立与会员单位的磋商制度,完善民主监督机制。
  5.结构调整。行业协会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和服务功能设立。行业协会应当具有区域内的行业代表性。对于行业范围宽泛、行业特征不明显的行业协会,由业务主管单位引导其进行分立分设;对于行业覆盖面小、业务拓展困难或业务范围相近、会员大量交叉的行业协会,由业务主管单位引导其合并重组,业务范围相似相近且由不同部门主管的,应重新明确其业务主管单位;行业萎缩,行业协会名存实亡的,应主动申请注销或依法予以撤销。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7年6月上旬)
  1.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召开行业协会脱钩工作动员会议,统一思想,宣传发动。布置相关工作,制订实施方案,协调工作步骤,落实工作班子或责任处室。
  2.市级有关部门要及时对本系统内的行业协会进行动员,对脱钩改制工作做出具体部署和要求。成立脱钩工作小组。对本系统行业协会的机构场地、人员、职能和财产、财务等方面情况进行自查,拟定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具体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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