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绍兴市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实施意见
(绍政办发〔2007〕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我市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工作,根据《关于浙江省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意见》(浙发改开放〔2007〕92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的要求,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协调市场主体利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作用,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平稳过渡、确保效果的原则,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使行业协会真正成为自主办会、自律管理、为行业服务的社会团体。
二、主要目标
脱钩的主要目标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分开的要求,紧密结合绍兴实际,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积极把行业协会培育成自主办会、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社会团体,充分发挥其协调市场主体利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作用。
三、实施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行业性社会团体(包括生产、流通及其他服务行业的行业协会),存在以下情况的,要按照本意见进行脱钩:
1.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的;
2.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的;
3.现职机关工作人员(含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兼任行业协会职务的。
(二)内容
1.机构分设。行业协会应设独立办公场所,不得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现合署办公的,应在2007年9月中旬前完成机构、场地与行政机关分设。
2.人员分离。公职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已兼职的,必须在2007年9月中旬前,或辞去公职或辞去行业协会职务。退出行业协会的公职人员,应配合行业协会按章程选出新的负责人,完成相关工作的移交。
3.财务分开。行业协会不得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或实行财务集中管理。行业协会没有独立账号或财务由行政机关业务科、处(室)代管的,必须在2007年9月中旬前设立独立账号。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财产不清晰的,以2006年会计年度为界,必须在审计基础上,于2007年9月中旬前完成资产划分,明晰产权归属,建立规范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