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具有正高级职称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享受干部保健待遇的通知
(莆政综[2007]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干部保健工作制度(试行)》(闽委健〔2003〕1号)和《关于扩大干部保健范围的通知》(闽卫公〔2000〕7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如下:
一、具有正高级职称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享受二级干部保健待遇,参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门诊和住院若干事项的管理规定》(莆政〔2000〕综150号)执行。
二、所需医疗费支出从现行医疗费开支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