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已经领取牌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驾驶人,未如实申告登记事项,提供的资料不符合法定要求,提供虚假身份证明、产品合格证明、身体条件证明的,一经发现,应立即予以注销,并在江苏省农机安全监理信息网上予以公告。
6.对不具备生产条件和不按规定生产拖拉机(变拖)、联合收割机的企业,应当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取缔其生产资质。对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及产品,依法暂停销售和办理入户,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取消销售和公告资格,依法处罚,并予以公开曝光。
各级农机管理、安监部门对隐患治理整改工作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整改。全省农机系统对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督促检查工作应于9月30日前结束。
(四)总结规范阶段(2007年11月)
各地要组织开展重特大农机事故隐患治理整改“回头看”,建立健全拖拉机(含变拖)、联合收割机登记和驾驶证申领登记申领工作制度及相关监督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农机安全监管和农机依法行政的长效措施。同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违规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理。
各市要认真做好专项整治的总结工作,形成书面材料,并认真填写《重特大农机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表》、《外挂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证整治情况统计表》(见附件6、7)。书面总结及有关统计表于2007年11月20日前分别报省农机局、省安监局。省农机局、省安监局将结合农机安全生产考核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机、安监部门要从安全发展的高度,增强做好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
(二)联合开展整治。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外挂专项行动的部署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将重特大农机事故排查、外挂牌拖拉机的整治纳入本地区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集中治理外挂汽车船舶方案的活动之中,对已经出台整治方案的地方,要按照部、省要求进一步落实整治方案。要严格执行“三不一严禁”:不符合外挂整顿要求的不登记、未实施自动检验的不登记、未购买交强险的不登记、严禁异地办理拖拉机牌证。
(三)严禁异地上牌。根据
农业部《关于开展拖拉机登记和驾驶证申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人一律不得凭暂住证在户籍地之外异地申领号牌、行驶证和驾驶证。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受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申请时,必须对申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与本人进行认真核对,严禁凭复印件受理;属于代理人申请的,必须同时出具拖拉机所有人、代理人共同签名的《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