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于2007年6月15日前报省农机局、省安监局。
(二)排查摸底阶段(2007年7月)
各地要按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和驾驶证申领整治内容、重点和要求,充分依靠和发动农机系统内各单位、农机安全监管人员、农机管理服务人员和农机从业人员参与事故隐患和违规行为的排查工作,逐项逐条梳理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对排查出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和违规异地登记、技术检验及考试档案记录不完整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进行统计和分类汇总,填写《重特大农机事故隐患登记表》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排查情况表》(见附件2、3),逐级汇总上报到省农机安全监理所(重特大农机事故隐患登记表同时要报当地政府、安监局),并做好相关档案的清理完善工作。
(三)集中整治阶段(2007年8-10月)
1.对违规跨辖区异地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要以市为单位统一编制《异地发放牌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移交清单》、《异地发放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移交清单》(见附件4、5)。对外省或本省外市、县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分别由省、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联系并协调办理档案移交。外省或本省外市、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同意接收的档案,由原登记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通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及相关驾驶人,限期到户籍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转入变更登记手续,并在江苏省农机安全监理信息网上发布转出变更登记公告。户籍地不同意接收的,由登记地农机部门报当地政府会同公安部门协商处理。
对于已经在本辖区之外的其他省份或本省其他市、县异地申领了拖拉机牌证,并由相关省或本省相关市排查摸底列入档案移交清单的变拖,由户籍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按照《江苏省拖拉机变型运输机整治登记工作规定》(见附件1)办理转入变更登记,换发本地区拖拉机牌证。
2.对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对违法违规发放或使用牌证的,在整治中必须坚决收回并换发合法的牌证;收回的牌证统一由市农机安全监理所销毁,并在江苏省农机安全监理信息网上发布公告。
3.对未按规定经农机安全技术检测线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变拖,要逐台上检测线进行复检,确保变拖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4.对驾驶人考试无场地、设施、机具等必备条件的,应待条件具备后恢复考试发证工作。对驾驶人考试科目不全或档案记录不完整的,要逐人逐项组织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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