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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
(大建委发[2006]167号)


委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委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的依法实施,维护和监督我委执法部门(单位)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现将《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委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的依法实施,维护和监督建委执法部门(单位)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委属各执法部门(单位)及其执法人员。

  第三条 委法制部门是委执法监督部门,代表委对委属各执法部门(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执法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实行定期检查和经常性检查。

  第六条 定期检查,是指执法监督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每年定期对各执法部门(单位)实施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所进行的全面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

  (一)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实施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

  (三)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或问题;

  (四)其他应检查内容。

  第七条 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年安排1-2次。上级部门指定的执法检查,可随时安排。定期检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材料向上级报告,并将检查的结果在全委通报。

  第八条 经常性检查,是指执法监督部门对各执法部门(单位)及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所采取的随时检查或抽查的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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