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核查督改阶段(6月1日至8月15日):各级公安机关对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要组织公安消防部门和派出所逐一核查,依法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对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整改措施。消防部门在检查中要对单位贯彻消防安全管理标准的情况进行重点核查指导。
(四)整治验收阶段(8月16日至8月31日):各地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进行督查总结,并于9月1日将情况书面上报市专治办(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创建活动从9月1日至11月20日为创建考评阶段,创建考评总结于11月25日书面上报市专治办)。
三、工作要求
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地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地公安消防、安监、工商、文化、建设、卫生、质监等行政执法部门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及时依法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对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重大案件,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级消防部门要加强对相关部门参加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各地公安、工商、文化、卫生、教育、经贸等部门要认真督促和指导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和公共娱乐场所深入贯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开展标准化管理创建活动,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本行业评星、评级、年检等工作中。
附件4:
2007年无锡市非煤矿山安全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
(一)非煤矿山全部依法持证生产。坚决取缔无证或证照不全的企业从事非煤矿山生产经营活动。
(二)非煤矿山企业主体责任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在开采作业中,做到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由上而下分层分台阶开采,开采作业面、工作边坡角度、台阶高度符合安全要求,作业现场管理规范,各项基础资料齐全完备。
(三)大力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非煤矿山100%经过有规定资质的机构规范设计、安全评估,年内达标率达到80%以上。
(四)严格矿山整治(复垦复绿)工程的安全管理。年内安全结束市区矿山整治(复垦复绿)工程。
(五)大力压缩砖瓦窑厂。
(六)坚决杜绝重大事故,力争实现矿山开采无死亡事故“三连冠”。
二、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是促进我市非煤矿山行业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规范矿山开采行为确保矿山资源有序开采的重要措施;也是落实非煤矿山主体责任、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为此,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加强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教育,使所有矿山企业负责人、广大从业人员及有关监管部门深刻认识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积极投入到专项整治工作中去。
(二)强化监管,压缩总量。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全面开展新一轮限制开山采石工作。矿山开采企业集中的地区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改扩建项目的“三同时”审查,严格控制新建项目,淘汰落后作业方式,促进非煤矿山的规模化经营和现代化建设。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规范非煤矿山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对未领取《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规定证照的,要严肃查处,依法关闭;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实行动态管理,加强日常监管,防止安全管理出现滑坡;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工作,逐步实现非煤矿山的本质化安全。 有矿山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地区要切实加强监管,严防施工单位借矿山整治之名行开山采石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