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制度的通知
(大建委发[2006]168号)
委属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我委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单位正确实施行政许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和《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要求,我委制定了《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单位正确实施行政许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和《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统一简称为市建委)所属工作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实施重大行政许可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是指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等行业的市场准入,以及市建委认为需要备案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条 市建委法制部门负责市建委业务工作部门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审查工作。
第五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填报《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登记表》,并将行政许可决定复印件连同决定依据一式两份,报送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