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度内监理人员安全不良行为累计扣5分的,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强化培训。
2.年度内监理人员安全不良行为累计扣6-8分的,对监理人员进行全市通报批评。
3.年度内监理人员安全不良行为扣9-10分的,暂扣其《辽宁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书》。
4.监理人员安全监理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建议省建设厅吊销其《辽宁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书》,一年后方可重新考核:
(1)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混乱,被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下达停工整改指令书2次以上(含2次)的;
(2)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3)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在社会上产生极坏影响的。
5.对于在《辽宁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限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或两起一次死亡1-2人重大安全事故的监理人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建议省建设厅吊销其《辽宁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书》,五年内不予考核;情节严重的,终身不予考核。
(三)考核管理。
1.监理企业年度安全考核。
每年1月份,由市建委对监理企业年度安全监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填写《大连市监理企业年度安全监理考核表》(见附表3)。市建委将对考核优良企业给予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提出处理意见,考核结果全市通报。
2.监理人员安全考核。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安全监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参照《大连市工程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考核标准》(见附表1),对违规监理人员下达《大连市工程监理人员不良行为扣分通知单》(见附表2),将扣分意见通报当事人,并在5日内将扣分初步意见上报到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
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对监理人员不良行为扣分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后,记录到监理企业年度安全监理活动台账,作为监理企业年度安全考核依据。
四、要求
(一)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理工作管理,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中应把监督检查监理企业安全监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组织,抓好落实。要通过开展监理企业年度安全考核管理,进一步提高监理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自觉性,充分发挥安全监督效能,为建设施工生产提供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