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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淄政办发电〔2007〕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据市气象部门预测,今年汛期(6月-9月)全市平均降水量370~430毫米,较常年偏多,部分地区还会有不同程度的雨涝灾害;平均气温26.0-27.0℃,较常年偏高。由于汛期气温高,雷雨、大风等灾害性天气多,给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不利影响。为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意见,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夏季汛期是我市危险化学品、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电力、水利等重点领域的事故多发期,也是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时期。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对于确保全年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完成至关重要。各级各部门要从建设“平安淄博”的大局出发,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抓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认真研究、及早部署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和防洪救灾措施,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科学防范,确保汛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认真做好煤矿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各级煤炭、煤监等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认真开展全方位的水情水害专项排查分析,安排专人观测水文地质变化情况,及时分析水情水害,制定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的应急处置预案。相邻矿井要签订联防联保联治协议,互通情况,防止一井被淹,邻井受害。矿井排水系统要保持完好,井下排水沟要及时疏通,防治水设施要确保安全可靠。对汛期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煤矿,该停止作业的要坚决停止作业,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撤出人员的要坚决撤出,该关闭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各级煤炭、煤监、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查处越层超界开采、违规开采及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生产安全。
  三、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各级安监、国土资源、建材冶金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的汛期安全监管和检查工作,凡是防治水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严重的,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并依法暂扣有关证照。露天矿山要重点检查截水沟、排水系统和边坡安全稳定性。地下矿山要重点检查排水能力、矿区及附近地面的汇水、老空区渗漏、探放水措施的落实情况。对于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大水矿山和受老空区积水威胁严重的矿山,必须严格落实探放水制度,坚决做到先探后采。要突出抓好尾矿库的安全监管工作,认真检查防洪排洪设施、调洪库容、干滩长度、安全超高和坝体稳定性,要加大对尾矿库的巡检力度和检查频率,确保万无一失。要有针对性地做好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使井下作业职工能够正确识别透水事故预兆,掌握自救逃生知识。
  四、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各级安监、公安、交通、质监、环保等部门要采取科学有效的防范措施,认真抓好汛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并组织专家不间断地对重点企业、重点部位进行安全检查。要督促从业单位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严密监控重大危险源,确保安全生产。要针对暑期温度高、雨水多、湿度大的特点,认真做好对各类设施、管道的降温、防雷和安全设施维护保养等工作。对易积水的生产区、储存区,要采取围堰和加高防护堤坝等措施;对遇水容易分解产生易燃、有毒气体的原材料和产品,要采取严格的防水、防潮措施,严防发生各类爆炸、泄漏、中毒等重特大事故。对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现象较为严重的地区,区县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取缔关闭力度,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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