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主要措施
(一)依法监督,明确职责,健全体系,落实责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机构要全面履行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完善安全监管体系,强化目标责任考核;交通工程的责任主体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和落实以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切实履行法定安全责任,逐步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
(二)强化企业安全基础管理。通过专项整治要全面加强交通建设企业安全基础规范化管理,建立机构,配足人员,落实责任,制定落实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取、使用、管理等经济政策的各项具体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到位。要完善应急机制,加强重大风险的防范,提高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强化安全技术管理,凡交通部确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没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不得开工。
(三)严格执法监管,加大对交通施工企业安全监管力度。通过深化专项整治,要进一步加大对交通建设市场的安全管理和监控。强化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一律不得进入交通建设市场参与任何建筑施工活动;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对不符合或者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报送施工企业违规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逐级抄告发证管理部门。
(四)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对交通建设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力度,增强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防范意识和安全行为习惯。要加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管理能力的培训教育,提高依法管理和防范事故灾难及应急处置能力。
各地各单位在深化专项整治期间,要及时对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进行重点宣传。对列入专项整治重点仍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从重从严查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六、组织机构和工作分工
根据国务院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和交通部深化交通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省厅成立交通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交通行业的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市交通局(委)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