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步骤及工作任务
(一)第一阶段:全面自查(2007年6月)。
对专项整治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牵头,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参加,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建设单位应于6月23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上报各市交通局(委),各地25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上报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安委办)。
(二)第二阶段:市级初验(2007年6-7月)。
各市交通局(委)负责建设项目的初验工作,对建设项目按整治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对整治效果不佳,整治工作滞后的项目要重点督查并给予书面通报批评,督促项目认真整改并进行复查。各市交通局(委)要于7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情况总结及《交通建设安全专项整治检查工作量化表》汇总填好后报厅安委办。
(三)第三阶段:监督抽查(2007年8-9月)。
根据各市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厅组织人员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抽查。对各市交通局(委),主要检查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整治方案、宣传动员和材料报送等情况;对建设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督查,对不合格的项目和单位依法严肃处理、予以公布,情况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第四阶段:总结通报(2007年10月)。
厅将对2007年度全省交通工程建设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予以通报,对整治工作不力且存在较大问题的项目和地市要求限期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港航、质监等行业管理机构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和行业的交通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在建公路、水运工程的投资业主管理机构应建立项目专项整治小组,负责本项目的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明确重点,做好预防。要依据本地本行业的特点,抓住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和细则,以点带面,整体推进。不能以日常安全监管代替专项整治,两者应有机结合,在重点、难点上下功夫,消除监管盲区和死角,突出以防为主,构筑起预防事故的有效防线。
(三)强化监督,严格督查。要适时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抽查督导,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消除事故隐患。要及时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并主动征求工作意见,取得支持,加强配合。
(四)农村公路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各地交通主管部门为主展开,省厅将进行督促指导,专项整治各阶段情况由各市交通局(委)汇总后报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