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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转发《农业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转发《农业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07年5月28日 苏农机管〔2007〕14号)


各市农机局及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确保拖拉机交强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农业部、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的通知》(农机发〔2007〕6号),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正确认识拖拉机交强险制度的重要意义

  拖拉机交强险制度的实施对及时妥善处理农机事故,解决农机手后顾之忧,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具备经营机动车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要通过严格执法、细致工作,加强协作,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的实施工作。各保险机构要与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立健全信息互通机制,按季度定期沟通拖拉机安全生产信息,逐步建立有关拖拉机注册登记、定期检验、交强险投保、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交流平台,提高监管水平,为拖拉机交强险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二、及时开展拖拉机交强险承保业务

  各保险机构在业务经营中必须严格执行拖拉机交强险条款和费率方案,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不得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和费率,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超过拖拉机规范标准的可协商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严格保险单证的管理,完善保险单证领用、回销制度,对于拖拉机使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定额保险单”(交强险定额保险单),可以手工出具,但必须在出具保险单后的7个工作日内准确补录到业务处理系统中。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认真落实拖拉机交强险的把关、验证、审查等制度。自2007年4月1日起,凡是申请办理拖拉机注册登记、申领定期检验合格标志的,要严格查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交的拖拉机交强险凭证(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拖拉机,查验内置型保险标志;没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拖拉机,查验便携式保险标志),留存“车辆管理部门留存联”;对已办拖拉机交强险或属于2007年4月1日前已经投保机动车商业三责险未到期的,必须依法准予办理注册登记、核发定期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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