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征收对象。全省境内机动车(含入境的省外机动车和未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籍登记并 上路行驶的车辆)均要按规定缴纳养路费,其所有人为缴费义务人。要严格执行车辆注册登记制度,除军队、武警车辆外,所有车辆都要按国家和省规定,主动到交通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注册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养路费。
(三)缴费时间。应缴费车辆应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新增和转籍车辆应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完成车籍登记之日起10日内,到当地交通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建档手续并完成首次缴费。新增车辆养路费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完成车籍登记之日起计征,其中当月养路费按剩余天数计征。转籍车辆养路费从原车籍地缴费截止日期的次月1日起计征。对未按期缴纳养路费的,交通征稽机构按规定依法全额追缴应缴的养路费和滞纳金,并依法进行处罚。
(四)滞纳金计征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养路费滞纳金统一按每逾期1日加收应缴养路费额的5‰计算,具体计算方法按国家规定执行。对因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因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形成欠缴养路费的,以及非恶意欠(逃)缴养路费的,缴费义务人能够积极足额清缴养路费但缴纳滞纳金确有困难的,经交通征稽机构核准,可适当减免滞纳金。
(五)明确养路费减免政策。对符合国家和《
辽宁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规定减免养路费的车辆,继续实行免征或减征养路费政策。对超出规定范围或原享受免征、减征优惠,现因单位改制、实行承包经营等原因已成为以赢利为主要目的车辆,不得免征或减征养路费。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物价部门依据《
辽宁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统一的包缴征费政策。对跨省行驶的车辆,一年累计征收优惠幅度不得超过应缴全费的25%。
(六)统一养路费征收计量办法。在国家未出台新的养路费征收计量办法之前,继续执行现行征收计量核定有关规定。
三、加强征收监管,确保及时足额征收
各级交通征稽机构要加大日常监管工作力度,对未按规定办理养路费缴费或减征、免征手续的车辆,严禁上路行驶;对不主动办理养路费注册登记的车辆,可依据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提供的新车注册信息直接办理注册登记,按逃费车辆全额追缴养路费和滞纳金,并进行依法处罚;对超出国家规定减征或免征范围或一年累计征收优惠幅度超过应缴全费25%或低于按现行养路费征费计量标准核定的跨省行驶的省内外车辆,按我省养路费征收标准补征差额。要对减征或免征养路费车辆进行认真核查,凡不符合规定的要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