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7]2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公路养路费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为我省交通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但是也要看到,全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一些车主对征收养路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存在模糊认识,缴费意识淡薄,不主动到交通征稽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和缴费;有的车主将营运车辆悬挂外省牌照,造成税费大量流失,严重扰乱了全省运输市场秩序;有的车主拒缴、逃缴,甚至暴力抗费。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3号)精神,加强和规范全省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维护养路费征收正常秩序,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
养路费是公路建设和养护的主要资金来源。加强和规范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是保障公路建设顺利进行、提高公路养护质量的迫切需要,同时,为国家燃油税实施方案的顺利出台创造条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依法做好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交通部门要认真制定加强和规范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措施,确保养路费及时、足额、有序征收。要加强养路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征收养路费的意义和有关法规、政策,增强广大车主自觉纳费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为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二、完善征收管理政策,进一步规范征收秩序
(一)征收标准。要严格执行我省现行养路费征收标准,严禁随意降低或提高征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