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7〕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交通局、教育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我市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等改革性措施的逐步深入,农村教育事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但同时也出现了学生上下学路途较远、交通工具匮乏、安全隐患较为突出等实际问题。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村中小学学生上下学的安全,现就规范和加强我市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为广大青少年特别是农村中小学生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学习条件和成长环境,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规范和加强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制度,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锦州的重要内容,是扎实开展平安建设、提升社会治安防控水平、保障中小学生生命安全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大力强化公共服务、推进农村教育事业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把这一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尽快建立起符合我市市情的、能够满足实际需要的、责权利明晰的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秩序,为构建和谐锦州创造一个平安、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明确农村中小学校车的营运性质和管理模式
校车是指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实行规范管理、用于接送农村中小学生的公益性、服务性机动车辆。经营模式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采取政府购买、租赁和个人投资等多种模式,从业主体可实行多元化。
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建立校车准入审批管理制度,做到“四个统一”:
--统一审批标准。校车必须是使用年限在8年以内、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相关设施齐全有效、7座以上的客车。校车驾驶人必须是驾龄3年以上、3年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记录的本地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