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辐射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响应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 采取了必要的辐射防护措施已能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引起中长期辐射影响趋于合理且保持尽量低的水平。
5.9.2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1) 一般(Ⅳ级)和较大(Ⅲ级)响应,由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和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确认应急行动终止时机,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通过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2) 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响应,由省辐射应急指挥部及上级按相应程序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5.9.3 应急响应终止后行动
应急响应终止后,有关部门还应执行下列工作:
(1)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事发单位查找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2) 参加应急处置行动的单位和部门,负责组织辐射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3) 根据实践经验和教训,各级辐射应急办对本级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
(4) 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由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有计划的辐射环境监测,审批去污方案和因事故及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方案,并监督实施。
(5) 对辐射事故中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完成。
(6) 对因辐射事故导致人员伤害的后续检查和治疗,由卫生部门负责完成。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辐射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事发地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参加应急响应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做好如下安置工作:
(1) 对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
(2) 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
(3) 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
(4) 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5) 对事故影响区域的居民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和有关辐射基本知识宣传。
6.2 调查评估
6.2.1 环保部门组织专家对事故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对遭受辐射污染场地的清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处置、辐射后续影响的监测、辐射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
6.2.2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应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资料归档和总结,收集所有的应急日志、记录、报告等书面材料,评估应急处置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撰写调查和总结报告,提出加强防范辐射事故的建议。
6.3 保险
逐步建立辐射事故社会保险机制。鼓励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单位,应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辐射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部门应会同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环保部门及辐射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提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预算资金列入同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总体经费。处置辐射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应按照责任和义务分级负担,以提高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中人员、信息、技术、资金、物资等重要资源的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