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派出有关专家和监测、治安、医护以及其他必要的相关部门人员,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3) 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 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 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 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疏散、转移群众的范围及返回时间;
(7) 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局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8) 负责辐射事故信息的对外统一发布工作。
5.6 应急监测
5.6.1 应急监测组织
建立由市、县(市)区辐射环境监测站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其他辐射监测单位组成的全市辐射事故应急监测网络,承担辐射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任务。各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应急监测工作,对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环境影响进行全程监测,并及时向市应急办报送监测报告和情况分析报告。必要时求援异地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的设备和人员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5.6.2 应急监测原则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故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地形等特点,确定辐射污染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故发生初期,根据事故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按照从多从密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辐射污染物的扩散情况、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5.6.3 应急监测结果分析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的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的发展情况,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的决策依据。
5.7 信息发布
5.7.1 市辐射应急指挥部负责辐射事故信息的对外统一发布工作。
5.7.2 辐射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 对一般性辐射事故,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为新闻报道提出建议。
(2) 对辐射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
(3) 对影响重大的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应经市政府批准或报上级政府批准后及时发布。
5.8 安全防护
5.8.1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内容有:
(1)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 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水文、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 必要时,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8.2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辐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5.9 应急响应终止
5.9.1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 辐射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 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 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无继发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