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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辐射工作单位对本单位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负责,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的风险,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方案,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准备,发现事故苗头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

  4.2.2 环保部门

  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督管理,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

  (1) 完善监管体系。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共同负责辐射污染源的申报登记和调查,建立全市辐射工作单位监管信息系统;严格按照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规定实施监管。

  (2) 规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和放射性废物的监管、监测。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安全使用、铀(钍)矿开采冶炼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对高活度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实行跟踪监督、监测;及时收贮闲置、废弃放射源,最大限度减少放射源的丢失、被盗、失控等事件隐患,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3) 建立健全全市辐射环境监测体系,实行动态监测,对重点辐射污染源实施有效监控。

  4.3 预警

  4.3.1 预警分级

  按照辐射事故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辐射事故的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红色(Ⅰ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4.3.2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县级以上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采取以下措施:

  (1) 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指挥通信畅通。

  (2) 根据事件波及范围、严重程度和事件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3) 依据事故级别和实际情况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黄色预警由事发地市级政府负责发布;橙色及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或以上部门负责发布。

  (4) 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辐射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5) 指令辐射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辐射监测部门立即开展辐射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6) 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辐射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7) 调集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所需的技术力量、物资器材和装备设施,确保应急处置行动有序进行。

  4.4 预警支持系统

  (1) 建立辐射安全预警系统。对重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实时监控。

  (2) 建立辐射事故数据库系统。收集全市与辐射事故有关的信息资料,建立辐射事故数据库,并逐步与国家及省数据库系统联网,实现资源共享。

  (3) 建立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系统。由市辐射应急办公室依托市环境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建立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包括中央控制室及指挥平台、指挥通信系统、网络信息安全保障系统等。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预案启动条

  5.1.1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Ⅳ级)时,启动本预案,并在第一时间上报市政府值班室,同时上报省环保部门。相关县(市)区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5.1.2 临近城市辖区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对我市产生必然影响时, 启动本预案,相关县(市)区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5.1.3启动上级预案同时启动本预案,相关县(市)区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5.2 应急响应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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