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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 负责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和预警机制,制定并及时修订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在发生辐射事故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3)负责传达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的各项指令;负责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编写和事故后果的评估;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急期间的配合。

  (4) 负责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咨询组的组建和管理,并保证与专家组成员保持畅通的联系。

  (5) 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设施和设备的管理与维护。

  (6) 负责制定辐射事故应急人员培训计划;组织辐射事故应急演习和演练;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方面的公众宣传和教育。

  (7) 负责处理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定期向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汇报工作,及时向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完成市辐射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各县(市)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环保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3.3 专家咨询机构

  锦州市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咨询组(以下简称市专家组)是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咨询机构。

  3.3.1 市专家组组成

  由有关核与辐射、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公安、水文地质、气象及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由市辐射应急办负责挑选,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决定聘用,每届任期5年。

  3.3.2 市专家组职责

  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重要信息研究与判断,参与事故等级评定,预测事故可能产生的辐射影响,对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及实施步骤、医疗救治、案件侦破、事故调查处理、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等提出建议,指导现场应急救援行动,为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3.4 应急监测机构

  3.4.1 市应急监测组组成

  由市辐射环境监测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组成。

  3.4.2 市应急监测组职责

  主要承担事故现场的辐射环境和人体接受剂量的监测。

  3.5 应急救援机构

  3.5.1 应急救援组组成

  由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军分区等主要应急救援力量组成,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组建应急救援队伍。

  3.5.2 应急救援组职责

  负责放射性污染应急处置、受到辐射伤害和因辐射事故造成其他伤害的人员的医疗救护、公众疏散和撤离等应急救援任务。

4 预防和预警

  4.1 信息监控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有关单位应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各种辐射活动信息、辐射环境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辐射应急办通报。

  重点收集、报告和处理以下信息:

  (1)放射源、射线装置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

  (2)放射源的运输信息。

  (3)放射源贮存、暂存设施安全状况信息。

  (4)铀(钍)矿冶及伴生放射性废物贮存场所安全及废水排放状况信息。

  (5)发生在市辖区以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辐射影响的有关信息。

  4.2 预防工作

  4.2.1 辐射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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