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7〕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按要求制定各自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锦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2.2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2.3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2.4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3 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3.1 领导机构
3.2 办事机构
3.3 专家咨询机构
3.4 应急监测机构
3.5 应急救援机构
4 预防和预警
4.1 信息监控
4.2 预防工作
4.3 预警
4.4 预警支持系统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5.2 应急响应分级
5.3 应急响应程序
5.4 信息报送与处理
5.5 指挥和协调
5.6 应急监测
5.7 信息发布
5.8 安全防护
5.9 应急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6.2 调查评估
6.3 保险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7.2 装备保障
7.3 通信保障
7.4 技术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应急监测保障
7.7 医疗卫生保障
7.8 治安保障
7.9 宣传、培训与演练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8.4 预案的解释
8.5 预案的实施时间锦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我市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防范辐射事故的发生,迅速、高效、有序地组织实施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或减少辐射事故造成的损失,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创造和谐、稳定、安全的社会环境。
1.2 编制依据
依据《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环发〔2006〕145号)和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06〕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各类辐射事故:
1.3.1 辖区内发生的以下各类辐射事故:
(1)放射源应用活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铀(钍)矿冶及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应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3)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4)放射性废物暂存和处置活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5)其他辐射事故。
1.3.2 对我市可能造成影响的省内、外辐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