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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7〕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按要求制定各自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锦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2.2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2.3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2.4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3 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3.1 领导机构
  3.2 办事机构
  3.3 专家咨询机构
  3.4 应急监测机构
  3.5 应急救援机构
  4 预防和预警
  4.1 信息监控
  4.2 预防工作
  4.3 预警
  4.4 预警支持系统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5.2 应急响应分级
  5.3 应急响应程序
  5.4 信息报送与处理
  5.5 指挥和协调
  5.6 应急监测
  5.7 信息发布
  5.8 安全防护
  5.9 应急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6.2 调查评估
  6.3 保险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7.2 装备保障
  7.3 通信保障
  7.4 技术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应急监测保障
  7.7 医疗卫生保障
  7.8 治安保障
  7.9 宣传、培训与演练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8.4 预案的解释
  8.5 预案的实施时间锦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我市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防范辐射事故的发生,迅速、高效、有序地组织实施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或减少辐射事故造成的损失,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创造和谐、稳定、安全的社会环境。

  1.2 编制依据

  依据《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环发〔2006〕145号)和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06〕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各类辐射事故:

  1.3.1 辖区内发生的以下各类辐射事故:

  (1)放射源应用活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铀(钍)矿冶及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应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3)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4)放射性废物暂存和处置活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5)其他辐射事故。

  1.3.2 对我市可能造成影响的省内、外辐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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