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7〕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村低保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六月八日
锦州市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实施方案
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25号)和辽宁省农村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低领发〔2007〕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低保制度,提高全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实现应保尽保,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的目标
根据省政府的要求,从我市实际出发,确定此次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的具体目标是:
(一)调整农村低保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000元。
(二)实施差额救助。在科学核实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提高月人均救助额,实行分类救助。对“三无”对象、重度残疾人、60周岁以上老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本人在差额救助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20元。保障标准减去家庭人均收入后月人均差额救助额低于10元的,按10元标准救助。
(三)实现应保尽保。搞好低保对象排查,摸清底数,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居民按户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
二、实施的方法步骤
实施提高农村低保救助水平工作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和人员培训(4月10日至4月25日)。各级政府建立领导组织,制定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农村低保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各县(市)区负责农村低保工作人员的培训由市民政局负责,乡镇(街道)和村农村低保工作专管员培训由县(市)区民政局负责。
第二阶段,调标排查(4月26日至5月25日)。各县(市)区在调整农村低保标准、制定家庭收入核实办法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以户为单位的农村低保对象大排查,摸清底数,以实名制方式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对象名册输入计算机,并逐级统计、汇总、上报。各县(市)区民政和财政部门要根据普查数据,测算出当地农村低保资金需求量,做好资金筹集工作,于5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排查结果上报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