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锦政发〔2007〕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辽政发〔2005〕2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分步实施,整合资源、信息共享,注重实效、责任分担和依法征信、保障信息安全”的原则,以政府信用为引导,企业信用为重点,个人信用为基础,社会中介机构为载体,改善和优化信用环境,培育信用需求,不断提高信用社会化水平,逐步建立起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规为保障的全市社会信用体系,为全面实施锦州湾整体开发战略,加快辽西沿海经济区中心城市建设,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二)总体目标
着力打造“诚信锦州”形象,到2010年,基本建成以“一个保障、两大平台和三大体系”为主要内容的锦州市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即建立和完善地方性信用规章,提供制度保障;搭建企业、个人信用征信平台;构建政府、企业、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信用制度和信用激励、约束机制,使政府的公信力得到显著增强,企业的信用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得到普遍提高,个人的经济、社会活动的信用规则得到基本遵循,信用的监管、服务得到规范发展,诚实守信成为社会风尚。
二、实施步骤和进程安排
具体实施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7年):启动阶段。主要是制定出台锦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建立组织协调机构。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着手制定我市相关信用规章及信用标准、细则。着手建设锦州市信用数据交换中心,以企业征信为突破点,选择重点行业部门试行推进。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开展征信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