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安监管协调[2006]124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现将吉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五月十八日
吉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生产、经营、使用和检测检验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范围内的劳动防护用品;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执行。
第五条 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国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并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向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