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监管的通知
(辽价发[2006]45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省管各医疗机构:
为了建立和谐医患关系,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增加医疗服务价格透明度,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
各医疗机构要在继续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和住院一日清单、结算清单制度的同时,在年底前全面实行门诊清单制度。各医疗机构要加大投入力度,为患者免费提供门诊费用清单。要依据省物价局、卫生厅辽价发[2003]124号有关价格公示的规定,在门诊清单上载明药品和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和金额等,以及医疗服务项目名称价格等内容。
要建立医用材料公示制度。各医疗机构要依据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措施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之外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品名、规格、生产厂家、医疗机构销售价格等进行公示。多科室普遍使用的医用材料应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如候诊大厅、门诊科室、住院处等)向患者公示,个别科室使用的应在该科室门诊的显著位置向患者公示。
二、建立贵重药品和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医患双方确认制度
年底前,各医疗机构要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对较贵药品和在医疗服务项目之外单独向患者收费的较贵医用材料实行医患双方确认。在使用前,应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确认,特殊情况下紧急使用后应进行补签。
三、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内部收费监管机制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自觉纠正不合理的价格行为,建立内部价格行为的奖惩制度,把价格管理工作纳入科室综合目标考核内容。
要完善医疗机构目标管理责任制,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要对价格管理负总责。要设立专职价格管理机构或价格管理人员,加强医疗机构的内部价格管理。
要健全医疗机构内部的病历记录和护理记录制度,并对患者费用清单实行复核。没有病历记录或护理记录的服务项目,一律不得向患者收费。
四、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依据国家统一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名称、内涵、除外内容等收取费用,不得超范围、比照项目收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收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规定在指导价格基础上上浮10%的,应按规定备案。